時間一律 24 小時制,可以直接打 4 碼數字,0900 會自動變成 09:00,打滿就跳到下一格。
出勤時數 = 下班 - 上班 - 休息扣除。休息扣除預設 0 分鐘,打卡時間全部認列為工作時間,中午與銜接加班都不扣。
| 日別 | 加班時數的認定 | 09:00–21:00(出勤 12 小時) |
|---|---|---|
| 平(工作日) | 出勤時數 - 正常工時(預設 8 小時) | 加班 4 小時 |
| 休(休息日) | 出勤時數全部認列 | 加班 12 小時 |
| 假(國定假日/特休) | 出勤時數全部認列,8 小時內給 1 日工資 | 加班 12 小時 |
| 例(例假日) | 同上 | 加班 12 小時 |
日別欄的按鈕點一下就循環切換 平 → 休 → 假 → 例。切換月份時會自動列出當月每一天,並依星期與國定假日表判定日別;對調班別時可再手動修改。週一至週五只需選擇是否上班並填下班時間,週六、週日則填上下班時間。
下班早於上班視為跨日,例如 20:00 → 04:00 為 8 小時,明細會標註「跨日」,時數歸屬於出勤起始日。
提醒:勞基法 §35 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應有 30 分鐘以上休息,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。若現場實際有休息、只是打卡沒切開,建議在休息扣除填實際分鐘數。
| 日別 | 時段 | 倍率(平日每小時工資額) | 法源 |
|---|---|---|---|
| 工作日 | 第 1~2 小時 | 1.34 | §24 Ⅰ |
| 第 3~4 小時 | 1.67 | ||
| 休息日 | 第 1~2 小時 | 1.34 | §24 Ⅱ、Ⅲ |
| 第 3 小時起 | 1.67 | ||
|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日 | 8 小時內 | 另給 1 日工資(8 小時 × 1 倍) | §39 |
| 第 9~10 小時 | 1.34 | ||
| 第 11~12 小時 | 1.67 | ||
| 例假日 | 8 小時內 | 另給 1 日工資(8 小時 × 1 倍) | §40、§39 |
| 第 9~10 小時 | 1.34 | ||
| 第 11~12 小時 | 1.67 |
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只要出勤(即使僅數分鐘),當日就要另給 一整日 工資,不能按實際時數比例給。
法定下限是「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」與「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」,也就是 4/3、5/3。實務常見的 1.34、1.67 是進位到小數兩位的結果,略高於法定下限,可以使用;反過來寫成 1.33、1.66 則低於下限,會被認定違法。
單日: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 12 小時(§32 Ⅱ)。休息日出勤時數同樣受此限制。
每月: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得採 3 個月總量管制,單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| 計入 46 小時 | 不計入 |
|---|---|
| 工作日的全部加班時數 休息日的全部出勤時數 國定假日/例假日超過 8 小時的部分 | 國定假日、例假日 8 小時以內的出勤時數 |
依 §32-1,加班可經勞工同意改換補休,比例為 1 比 1(加班 2 小時換補休 2 小時,不是換 2.68 小時)。可換補休的範圍限於 §24 的延長工時工資與休息日工作工資。
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出勤 8 小時內依 §39 加倍發給的那 1 日工資,不在 §32-1 範圍內,不得改為補休,必須給錢;只有超過 8 小時的延長工時部分可以換補休。本系統已依此規則處理。
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,僅限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且事後 24 小時內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並應於事後補假 1 日(§40)。趕工、缺料、客戶急單並不屬於這三種情形。
加班時數在法定標準內(每月 46 小時,採總量管制者 54 小時)的加班費,免計入薪資所得;超過的部分屬應稅所得,要列入扣繳。
本系統以「計入 46 小時的加班時數」依日期順序累加,超過門檻的時段所對應的金額列為應稅。國定假日、例假日 8 小時內的加倍工資因不計入延長工時,另列一欄呈現,實務上請依貴公司稅務處理方式確認。